曹某某申请执行于某某抚养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曹某某与于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曹小某。双方离婚协议约定由曹某某直接抚养曹小某,于某某享有探望权。离婚后,于某某长期以各种理由阻挠曹某某行使抚养权,并擅自将曹小某带离原居住地至外地生活,导致曹某某无法履行日常监护职责。曹某某多次协商无果,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于某某返还子女并恢复其直接抚养状态。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如何平衡探望权与直接抚养权的行使,以及如何处理一方擅自变更子女居住地的行为,涉及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的落实。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人身关系,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未进行开庭听证。曹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于某某擅自带走孩子的监控录像及社区证明等物证,证明其抚养权受阻的事实。于某某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提供反驳证据。法院经审查认为,于某某的行为严重干扰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抚养秩序,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稳定。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如下:支持曹某某的执行申请,责令于某某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将曹小某交还曹某某直接抚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抚养权执行中,擅自变更子女居住地并阻挠另一方行使权利的行为构成对生效法律文书的违反。法院通过强制执行措施恢复原状,彰显了司法对未成年人生活稳定性及直接抚养人监护权的保护,警示父母不得以子女为筹码进行权利博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