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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诉杨某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杨小某。双方离婚时约定孩子由杨某某抚养。后因杨某某工作调动至外地,长期将孩子交由祖父母照料,且存在多次拖欠抚养费、疏于陪伴的情形。陈某某认为杨某某的抚养环境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且孩子本人亦表示愿随母亲生活。陈某某遂诉请变更抚养权。本案特殊情节在于涉及未成年子女意愿表达及异地抚养对子女成长的影响,争议领域聚焦于抚养权变更的法定条件及子女最佳利益原则的适用。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采取公开开庭审理方式。双方围绕电子数据展开举证质证。原告陈某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视频通话记录及孩子所在学校的电子考勤数据,证明被告长期未尽抚养义务且孩子适应良好;被告杨某某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及祖父母的书面说明,辩称其已支付抚养费且祖辈照料得当。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并结合庭审中对孩子意愿的间接了解,综合评判抚养条件变化。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变更抚养权需以“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核心标准。仅凭异地居住或祖辈协助照料不足以构成变更理由,法院需综合考量实际抚养能力、子女意愿及生活稳定性,严格把握变更门槛,维护子女成长环境的连续性。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