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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申请执行林某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马某某(女方)与被告林某某(男方,现役军人)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因感情不和诉至法院离婚,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孩子由马某某抚养,林某某享有探望权。判决生效后,林某某多次要求探望孩子,但马某某以孩子生病、学业繁忙及军人身份特殊为由,长期阻挠探望,导致探望权难以落实。林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探望权。执行过程中,马某某表示愿意配合,但双方对具体探望时间、地点及方式存在较大分歧,且马某某提出因林某某工作性质不稳定,担心探望过程影响孩子身心健康,故拒绝立即执行。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鉴于探望权纠纷涉及人身关系及未成年人利益,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未进行开庭听证。执行法官调取了原离婚判决书、双方沟通记录及马某某提交的证人证言(邻居及学校老师),证实马某某确实存在阻挠行为,同时也核实了林某某作为军人工作任务的特殊性。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关于探望安排的争议焦点,并尝试通过书面函件协调双方达成一致。

判决结果

在执行过程中,原告马某某主动向法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表示双方已自行协商达成探望安排。经审查,马某某的撤回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子女合法权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法院裁定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执行申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探望权)、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子女抚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执行和解与撤回申请)、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范围)。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涉军人婚姻家事案件中探望权执行的复杂性。法院在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基础上,通过书面审查快速处理撤诉申请,既保障了司法效率,又避免了强制执行对未成年子女心理造成二次伤害,彰显了家事审判中“儿童利益最大化”与“柔性司法”的理念。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