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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申请执行高某非婚生子女抚养费案

案件事实

于某与高某曾保持非婚同居关系,期间于某生育一女。双方分手后,孩子由于某独自抚养。高某虽承认亲子关系,但拒绝支付抚养费,主张于某收入较高且其自身经济困难,应按比例分担或免除责任。于某遂以法定代理人身份提起诉讼,要求高某按月支付抚养费至孩子成年。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承担标准及高某抗辩理由的合理性,涉及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与父母抚养义务的平衡。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鉴于涉及未成年人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于某提交了出生医学证明、亲子鉴定报告及收入证明等书证,证明亲子关系及抚养需求;高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及债务凭证,主张其无力全额支付。双方围绕抚养费数额及支付方式展开举证质证,法庭重点审查了高某的实际负担能力与孩子的必要生活开支。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高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原告之女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二、驳回原告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父母不得以经济困难为由完全免除抚养义务。法院在平衡双方经济状况基础上,部分支持原告诉请,体现了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贯彻,为类似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