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申请执行彭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董某与彭某离婚后,约定子女由彭某抚养,董某享有探望权。后因彭某拖欠董某垫付的子女教育及医疗费用,双方产生债务争议。彭某以董某未清偿共同债务为由,多次阻挠董某行使探望权,甚至通过更换门锁、拒绝开门等方式物理隔离。董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探望权,要求保障其每月两次探望子女的权利。彭某辩称,董某未履行债务承担义务,其行使抗辩权阻挠探望具有正当性。本案核心在于探望权执行中,一方以对方未履行其他金钱给付义务为由进行抗辩,导致探望权陷入执行僵局。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鉴于探望权纠纷涉及人身关系,且双方矛盾激化,法院决定采取书面审理方式,不开展现场听证。董某提交了离婚判决书、探望权执行申请书及多次被拒之门外时的监控录像、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彭某存在恶意阻挠行为。彭某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及催款函,证明董某尚欠其款项。法院重点审查了债务争议与探望权行使之间的法律关联性,以及电子数据中阻挠行为的真实性与持续性。
判决结果
驳回董某的执行申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探望权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得因一方未履行金钱债务而中止或剥夺。但执行实践中,若双方存在其他未决债务纠纷,法院可引导当事人另案解决债务问题,避免将经济纠纷混同于身份关系执行,体现了家事审判中法理与情理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