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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申请执行赵某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离婚时约定孩子由徐某某抚养,赵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后赵某某因服役调动至边疆地区,收入显著增加,但徐某某以孩子教育、医疗支出大幅上涨为由,诉请法院将抚养费调整为每月5000元。赵某某辩称其虽收入增加,但身处边疆,生活成本亦高,且原约定未显失公平,拒绝增加。本案涉及涉军人婚姻背景下的抚养费动态调整问题,核心争议在于子女实际需求增长与支付方收入变化之间的平衡。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阶段立案审查。鉴于案件事实清楚,双方对基本抚养关系无争议,仅对金额有分歧,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徐某某提交了孩子近两年的学费发票、医疗单据及当地生活水平证明等物证;被告赵某某提交了其服役期间的工资条及边疆地区生活成本说明。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未进行开庭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支持原告徐某某的诉讼请求。被告赵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向原告徐某某支付子女抚养费人民币5000元,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军人婚姻背景下,抚养费并非一成不变。当子女实际需求显著增加且支付方具备相应负担能力时,法院应依法支持抚养费的合理调整,以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体现司法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贯彻。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