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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诉于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韩某与于某曾存在恋爱关系,期间韩某生育一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孩子出生后主要由韩某抚养,于某仅支付少量生活费。后因韩某工作变动,生活压力增大,遂起诉要求于某承担更多抚养费并确认探视权。于某辩称孩子非其亲生,拒绝承担抚养义务。案件核心争议在于亲子关系确认及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责任分担。鉴于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亲子鉴定等敏感内容,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审理过程中,法院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以保护未成年人隐私。韩某提交了出生医学证明、日常抚养支出凭证及双方沟通录音(视听资料),主张亲子关系及抚养事实。于某对亲子关系提出异议,申请进行亲子鉴定,但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鉴定。法院结合视听资料中于某承认亲子关系的片段及生活常理,对证据进行了综合审查与认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驳回韩某其他诉讼请求的部分;二、变更抚养关系,确认非婚生女由韩某直接抚养,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三千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三、驳回韩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亲子关系争议中,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亲子鉴定的法律后果,即推定亲子关系成立。同时,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非婚生子女权益的平等保护原则,以及涉未成年人案件不公开审理的程序规范,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