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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诉张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曾存在同居关系,期间生育一子张甲。双方分手后,张甲随原告生活,被告未支付抚养费。原告主张被告履行抚养义务,但被告以亲子关系存疑及原告曾实施家庭暴力为由拒绝。经查,被告在分居期间确有轻微推搡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数额,同时需厘清家庭暴力情节对抚养权判定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书面审理方式结案。诉前调解阶段,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审理中,原告提交亲子鉴定报告、微信聊天记录及医疗记录作为电子数据证据,证明亲子关系及被告拒付事实;被告提交报警回执及伤情照片,主张原告存在家庭暴力情节。法院对双方提交的电子数据及书证进行了质证与认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原告何某某之子张甲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张甲十八周岁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父母不得因婚姻状态差异免除抚养义务。同时,法院在认定轻微家庭暴力情节时,未因此剥夺被告抚养权,而是通过抚养费支付平衡双方利益,体现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