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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申请执行胡某非婚生子女抚养费案

案件事实

谢某与胡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育有一子。双方分手后,孩子由谢某抚养,胡某曾口头承诺按月支付抚养费,但未履行。谢某起诉后,胡某在诉讼期间通过隐蔽手段转移名下银行存款及房产收益,企图逃避债务。谢某申请强制执行,胡某辩称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原告已撤诉,但谢某主张胡某恶意转移财产导致和解协议无法履行,请求法院继续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抚养费义务。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抚养费在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后的执行效力及责任承担。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谢某提交银行流水、房产交易记录等书证,证明胡某在诉讼期间存在大额异常资金转出及资产变更行为。胡某提交所谓的“和解协议”书证,但未能提供实际履行凭证。法院重点审查了胡某转移财产的时间节点与逃避执行的主观故意,认定其行为构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结果

以裁定书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抚养费请求权不因父母关系变化而消灭。同时警示当事人,恶意转移财产以规避执行将面临严厉制裁,即便原告撤诉,法院对既往恶意行为的认定仍具警示意义,维护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及司法权威。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