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与彭某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王某某与彭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离婚后,孩子由彭某某直接抚养,王某某按月支付抚养费。后因孩子就读私立学校及突发重大疾病,医疗及教育支出显著增加,王某某认为原约定抚养费已无法覆盖实际需求,遂诉至法院要求调整。彭某某辩称其收入稳定,且王某某提交的医院录音等证据存在剪辑嫌疑,拒绝增加费用。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子女实际生活成本变化是否构成调整抚养费的法定事由,以及视听资料证据的证明力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王某某主张增加抚养费,被上诉人彭某某抗辩。庭审中,双方围绕证据展开质证,重点聚焦于王某某提交的医院就诊录音及私立学校缴费凭证。法院审查了视听资料的完整性与关联性,并结合双方收入证明及子女实际支出票据,对证据效力进行综合认定。审理过程严格遵循二审程序,重点审查一审事实认定是否清楚及法律适用是否正确。
判决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处分原则,原告在二审阶段自愿撤诉,法院依法裁定准许,尊重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同时,提示当事人在抚养费纠纷中应注重证据的合法性与完整性,特别是在涉及视听资料时,需确保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以有效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