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某诉王某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董某某与王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虽未正式办理离婚登记,但长期分居,子女实际由王某某抚养。董某某因长期未能见到孩子,心生焦虑,遂以探望权受阻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行使探望权。诉讼期间,双方婚姻关系在法律上依然存续,但家庭功能已实质解体。董某某主张王某某故意阻挠其探视,导致亲子关系疏离;王某某则辩称董某某工作繁忙且情绪不稳定,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双方就探望的时间、方式及频率产生严重分歧,矛盾激化,致使董某某不得不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救济,案件核心在于婚姻关系存续背景下探望权的界定与执行困境。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材料主要为书面形式的分居协议、微信聊天记录及子女日常起居证明,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二审法院在审查一审卷宗及双方提交的书面证据后,认为案件争议焦点明确,无需进一步调查取证。董某某在二审期间表示,鉴于双方已达成私下和解意向,且诉讼过程对子女造成一定心理压力,其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在婚姻关系存续但实质分居的特殊情境下,探望权纠纷的复杂性。法院通过书面审理及准许撤诉的方式,既尊重了当事人的处分权,也避免了司法资源在无实质争议后的过度投入,提示家事纠纷应优先通过协商与调解化解,以最小化对未成年子女的心理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