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与蒋某某涉军人婚姻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系合法夫妻,蒋某某为现役军人。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蒋某某长期驻守边疆,双方聚少离多,沟通渐少。何某某主张蒋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包括长期冷暴力及与他人保持不正当关系,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何某某遂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蒋某某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蒋某某辩称感情未破裂,且否认过错行为,认为何某某诉求无事实依据。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军人婚姻中过错行为的认定及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前经诉前调解程序,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达成调解协议,转入正式审判程序。庭审中,原告何某某提交了聊天记录截图、银行转账凭证及证人证言等书证,旨在证明被告存在过错及财产转移行为。被告蒋某某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并提交部队出具的服役证明及双方往来信件,主张感情基础尚存。法院围绕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力进行了质证与认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何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二、被告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三、驳回原告何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军婚姻中,若军人一方存在法定过错情形,非军人配偶有权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法院在保护军人婚姻稳定的同时,亦注重平衡非军人一方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法律对婚姻过错行为的否定评价及对弱势方的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