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麻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刘某与麻某系恋人关系,期间刘某怀孕并生育一子。后双方感情破裂,刘某以非婚生子女抚养权为由起诉麻某,要求确认抚养权并支付抚养费。审理中查明,麻某系现役军人,且刘某提交的视听资料存在剪辑痕迹,真实性存疑。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涉军婚姻保护原则的适用。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采取公开开庭审理方式。上诉人刘某主张抚养权,提交了其与麻某及子女的合影视频、聊天记录等视听资料作为证据。被上诉人麻某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并提交了服役证明。合议庭重点围绕证据效力及军人婚姻特殊保护规定进行质证与辩论。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但在涉军婚姻中,需严格适用军人婚姻保护条款。同时,警示当事人视听资料需具备完整性与真实性,否则难以作为定案依据,体现了司法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与国防利益平衡的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