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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与赵某涉军人婚姻抚养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黄某与被告赵某系夫妻,赵某为现役军人。婚后育有一子,现年五岁。因赵某长期驻守边疆,双方聚少离多,感情渐生裂痕。黄某起诉离婚,主张由自己抚养儿子,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产及存款。赵某同意离婚,但坚持要求抚养权,认为其父母可协助照顾,且军人身份稳定。争议焦点在于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涉军婚姻的特殊保护与财产析产。黄某提交银行流水、房产证明及孩子日常照料记录;赵某提交部队任职证明及父母照护意愿书。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鉴于涉军婚姻特殊性,法院在立案前组织诉前调解,但因双方对抚养权分歧较大,调解未果,转入正式诉讼程序。庭审中,双方围绕物证展开质证。原告提交银行流水、房产证及孩子日常照料视频,证明其具备更稳定的抚养环境;被告提交部队任职证明及父母照护意愿书,强调家庭支持系统。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抚养条件及军人婚姻保护条款的适用边界。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黄某与被告赵某离婚;二、婚生子由原告黄某抚养,被告赵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三、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产归原告所有,原告补偿被告相应折价款;四、驳回被告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已废止,参照民法典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虽需保护军人婚姻稳定,但若感情确已破裂,应依法准予离婚。在抚养权判定上,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综合考量实际照料能力而非仅凭军人身份,为类似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