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育有一子张小某。双方分手后,张某长期对李某实施家庭暴力,并试图强行带走孩子。李某报警并验伤,保留伤情照片及报警记录。现李某起诉要求确认张小某由其直接抚养,张某支付抚养费,并因张某存在重大过错(家暴)主张损害赔偿。张某辩称其经济条件优越,更适合抚养孩子,且否认家暴事实,认为李某存在过错。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归属及家暴情节对抚养权判定及损害赔偿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某提交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张某曾对李某实施暴力行为,并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报警回执及证人证言。被告张某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但未提供反证。法院结合庭审调查,重点审查了双方抚养能力及是否存在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情形,特别是家暴行为对子女身心健康的潜在危害。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非婚生子张小某由原告李某直接抚养;二、被告张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三、被告张某向原告李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四、驳回被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且将实施家庭暴力作为判定抚养权归属及支持损害赔偿的重要依据,体现了司法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及反家暴立场的坚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