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某申请执行沈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及债务承担案
案件事实
曾某某与沈某某曾存在同居关系,期间生育一子。双方分手后,沈某某未按约定支付抚养费,并涉嫌通过转移银行账户资金、隐匿房产收益等方式逃避债务承担。曾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沈某某支付拖欠的非婚生子女抚养费,并依法分割双方在同居期间形成的共同债务。案件核心争议在于沈某某是否存在恶意转移财产以规避抚养义务及债务分担的行为,以及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计算标准与债务性质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因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内部财务细节,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审理过程中,原告曾某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电子数据及房产登记信息查询单,证明被告沈某某存在资金异常转出及隐匿财产的行为。被告沈某某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围绕抚养费金额及债务分担比例进行协商。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沈某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曾某某拖欠的非婚生子女抚养费人民币五万元;二、双方确认的同居期间共同债务由沈某某承担百分之六十,曾某某承担百分之四十;三、沈某某承诺不再隐匿、转移任何与子女抚养及共同债务相关的财产,否则需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对调解结果无异议,法院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且父母不得通过隐匿、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抚养义务。同时,本案体现了家事审判中保护未成年人隐私与高效解决纠纷的平衡,通过调解方式实质性化解了因财产隐匿引发的抚养及债务争议,彰显了司法对弱势群体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