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申请执行杨某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案件事实
王某某与杨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杨小某。双方离婚时约定孩子由杨某某直接抚养,王某某支付抚养费。离婚后,杨某某长期将孩子寄养于祖父母处,自身频繁出差,未尽到主要监护职责,导致孩子身心健康受损。王某某发现后,多次协商变更抚养权未果。鉴于杨某某抚养能力下降且不利于孩子成长,王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抚养关系。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抚养方是否具备继续抚养的条件及变更是否符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未成年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某某提交了杨某某长期出差记录、孩子居住证明及学校老师的证言等书证,证明杨某某未尽抚养义务。被告杨某某提交了收入证明及居住条件材料,主张其具备抚养能力。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质证,法院结合在卷证据对抚养条件进行了综合审查。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变更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之子杨小某由原告王某某抚养;二、被告杨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三千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具体适用。法院在审查抚养权变更时,不仅关注经济条件,更侧重考察实际抚养行为与监护质量,为类似因原抚养方失职导致变更抚养关系的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