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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申请执行刘某非婚生子女抚养案

案件事实

彭某与刘某原系恋人关系,期间刘某系现役军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一子。后双方感情破裂,彭某独自抚养孩子。刘某以军人身份为由,主张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归其所有,并要求分割双方同居期间积累的财产。彭某认为刘某长期未尽抚养义务,且军人婚姻保护条款不适用于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抚养权并支付抚养费。双方对子女实际照料情况及财产归属存在重大分歧,案件涉及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与军人婚姻特殊保护的交叉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在执行阶段审查。鉴于案件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确认及财产分割方案的执行异议,法院决定公开开庭审理。彭某提交了孩子日常起居的监控录像、医疗记录等视听资料及书面证据,证明其为主要抚养人;刘某则提交了服役证明及少量探视照片。双方围绕视听资料的真实性及证明力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孩子生活环境的稳定性及军人身份对抚养权判定的影响。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中,军人身份并非剥夺另一方抚养权的绝对理由,同时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在涉及特殊身份主体的家事案件中,法院注重平衡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与当事人程序权利,为同类复杂家事案件的执行与审理提供了参考。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