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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郭某非婚生子女抚养及隐匿转移财产案

案件事实

刘某与郭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育有一子。双方分手后,郭某独自抚养孩子,但长期阻挠刘某探视。刘某发现郭某在双方关系存续期间,将共同积蓄及郭某个人名下多处房产、车辆通过虚假交易隐匿转移,导致其无法主张应有的财产权益。刘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归其所有,并分割被隐匿的财产。郭某辩称财产系正常经营亏损,且孩子由其抚养更有利于成长,拒绝变更抚养权及分割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后,刘某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中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提审。本案采用书面审理方式,重点围绕书证进行审查。刘某提交了银行流水、房产过户记录及虚假合同等书证,证明郭某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郭某提交了部分经营账目,但未能提供完整财务审计报告予以反驳。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二、非婚生子由刘某直接抚养,郭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三千元;三、郭某隐匿的房产及存款归刘某所有,刘某补偿郭某相应折价款;四、驳回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并强化了对隐匿、转移共同财产行为的惩戒。在再审程序中,法院通过严格审查书证,纠正了原判决对财产分割的偏差,体现了司法对弱势群体权益及诚实信用原则的保护。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