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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诉沈某抚养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彭某与被告沈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诉讼期间,沈某处于哺乳期。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彭某主张由自己直接抚养女儿,并要求沈某承担夫妻共同债务的一半。沈某同意离婚,但坚持行使抚养权,认为彭某收入不稳定且长期出差,不利于孩子成长。双方对债务性质及金额存在较大分歧,彭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及借条作为物证,主张该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沈某则抗辩该债务为彭某个人挥霍所致。鉴于孩子尚处哺乳期,抚养权归属成为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同时涉及债务承担的合理划分。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材料较为充分,且双方对基本事实无重大争议,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彭某向法院提交了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银行转账记录及债权凭证等物证,以证明其抚养能力及债务用途。被告沈某提交了书面答辩状及收入证明。合议庭在审阅双方提交的书面材料后,认为无需开庭即可查明关键事实,遂依法进行书面审理。

判决结果

原告彭某在法院释明法律风险及调解可能性后,主动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哺乳期子女权益的特殊保护倾向,同时也展示了书面审理在事实清楚案件中的效率价值。原告撤诉表明家事纠纷中当事人自主处分权利的重要性,法院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同时,亦需确保不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