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某诉曹某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案件事实
冯某某与曹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曹小某。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曹小某由曹某某抚养,冯某某支付抚养费。曹某某系现役军人,长期驻守边疆,每年仅能休假数次。离婚后,曹小某实际主要由冯某某及其父母照料,曹某某因服役原因极少参与子女日常生活与教育。2023年,冯某某认为曹某某长期缺位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遂诉至法院,请求变更抚养权归其所有。曹某某辩称其履行了抚养义务,且军人职业特殊,不宜变更。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冯某某诉请后,冯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鉴于案件事实清楚、争议焦点明确,决定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双方围绕书证展开举证质证,冯某某提交学校考勤记录、邻居证言及医疗就诊记录,证明孩子长期由其实际抚养;曹某某提交部队出具的服役证明及休假记录,主张其具备抚养条件但受限于职责。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变更曹小某由冯某某抚养,曹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曹小某十八周岁止。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军人婚姻及抚养权变更中,法院应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即便一方为现役军人,若因服役长期无法实际履行抚养职责,且子女已形成稳定的生活学习环境,法院可依法支持变更抚养权,以保障儿童权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