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诉蒋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林某与被告蒋某曾保持同居关系,期间生育一子蒋小某。双方分手后,蒋小某由林某实际抚养。林某主张蒋某未支付抚养费,且发现蒋某在双方关系存续期间及分手后,存在恶意转移共同财产的行为,意图逃避抚养义务。林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亲子关系,判令蒋某支付自孩子出生以来的抚养费,并依法分割被隐匿的财产。被告蒋某对亲子关系无异议,但否认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辩称相关资金往来系正常生活支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计算标准及隐匿财产事实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书面审理。诉前调解阶段,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审理过程中,原告林某提交了银行流水、转账记录等书证,证明被告存在资金异常流向;被告蒋某提交了部分消费凭证以抗辩。法院重点审查了书证材料的真实性与关联性,结合双方陈述,对抚养关系及财产流向进行了事实认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蒋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原告林某之子蒋小某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其十八周岁止;二、驳回原告林某关于分割所谓“隐匿财产”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存在恶意转移财产以逃避抚养义务的行为;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父母不得因身份差异免除抚养义务。同时,法院对“隐匿财产”主张采取严格证据标准,提示当事人在主张对方恶意转移财产时需承担更重的举证责任,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家事纠纷中财产权益保护的审慎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