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诉李某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马某某与李某某离婚后,婚生子由李某某直接抚养。马某某主张探望权,但李某某以马某某存在不良嗜好及子女不适应为由,长期阻挠探望,导致双方矛盾激化。马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恢复每周一次的探望权。审理中,李某某提交了一份由专业机构出具的《子女心理状况鉴定意见》,主张马某某的探望行为可能引发子女焦虑,建议限制探望频率或方式。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探望权的行使方式与子女最佳利益的平衡,虽无其他特殊情节,但涉及探望权执行中的现实阻力与心理评估证据的采信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鉴于此前诉前调解未果,法院依法进入审判程序。庭审中,双方围绕《子女心理状况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关联性及证明力展开激烈质证。马某某对鉴定程序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但未获准许。法院重点审查了鉴定机构资质及评估方法的科学性,并结合双方过往沟通记录,综合判断探望安排是否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支持原告马某某的诉讼请求,确认其享有每月第二、第四个周末探望婚生子的权利,具体时间为周六上午九时至周日晚上六时;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百分之六十,被告负担百分之四十。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探望权纠纷中,心理鉴定意见并非绝对排除探望的理由,法院需综合评估子女意愿及心理状态,在保障非直接抚养方探望权与保护子女身心健康之间寻求平衡,为类似执行难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