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诉林某非婚生子女抚养及涉财产隐匿转移案
案件事实
孙某与林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育有一子。双方分手后,孙某独自抚养孩子,林某长期未尽抚养义务。孙某起诉要求林某支付抚养费并分割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审理中查明,林某在诉讼期间通过虚构债务、低价转让房产等方式恶意隐匿、转移共同财产,企图逃避分割责任。孙某主张林某存在重大过错,要求多分财产并追究法律责任。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标准以及林某隐匿转移财产行为的认定与法律后果。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再审程序进行书面审理。法院重点审查了孙某提交的银行流水、房产交易记录及林某虚构债务的借条等证据。双方围绕林某是否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及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归属展开辩论。法院对书证进行了严格质证,确认了林某隐匿财产的事实。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非婚生子由孙某直接抚养,林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三千元;二、确认林某隐匿、转移的财产归孙某所有,并在分割剩余共同财产时,对林某少分或不分;三、驳回孙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并严厉制裁同居期间恶意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体现了法律对弱势方及子女权益的保护,对规范非婚同居财产关系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