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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与韩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案件事实

谢某与韩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韩小某。韩某系现役军人,因长期驻守边疆,无法亲自照料子女,孩子主要由谢某抚养。后韩某因工作调动返回内地,主张变更抚养权,认为谢某存在不良嗜好且居住环境不稳定,不利于孩子成长。谢某辩称自己一直尽心抚养,且孩子已适应现有生活,不同意变更。双方就抚养权归属产生激烈争议,韩某遂提起诉讼。本案涉及涉军婚姻的特殊保护原则与子女最佳利益原则的平衡。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公开开庭进行。韩某提交书证包括其新工作单位的居住证明、收入证明及过往探视记录,试图证明其具备更优越的抚养条件。谢某提交书证包括孩子学校出具的在校表现证明、社区居住稳定性证明及医疗记录,证明其抚养的连续性与适宜性。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军人身份对抚养权变更的影响及孩子意愿。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 婚生子韩小某由谢某继续抚养;2. 韩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3. 韩某享有每周一次的探视权,谢某应予以配合;4. 双方互不追究对方其他责任。调解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注:民法典施行前行为适用旧法,此处为通用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平衡涉军婚姻保护与子女最佳利益原则。法院在审理中既尊重军人合法权益,又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核心标准,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矛盾,维护了家庭稳定与儿童身心健康,体现了家事审判的人文关怀与司法智慧。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