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谭某某诉韩某某抚养权纠纷案

谭某某诉韩某某抚养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谭某某与韩某某婚后育有一子韩小某(8岁)。双方因性格不合于2022年协议离婚,约定孩子由韩某某抚养。2023年初,谭某某发现韩某某长期酗酒且存在家暴倾向,多次在社交媒体发布孩子受虐待视频,遂诉请变更抚养权。谭某某主张韩某某不具备抚养条件,且孩子意愿倾向于随其生活。韩某某辩称谭某某工作繁忙,无时间照顾,且视频系摆拍。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父母双方抚养能力的对比及未成年人最佳利益原则的适用,涉及涉未成年子女的特殊保护情节。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事实清楚、争议焦点明确,采取书面审理方式。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审判程序。谭某某提交家庭监控录像、报警记录及心理咨询报告等视听资料与书证,证明韩某某存在不良行为及对孩子身心造成伤害。韩某某提交收入证明及住房材料,主张自身经济条件优越。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所反映的客观事实。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变更韩小某由谭某某抚养;二、韩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三千元;三、驳回韩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确立了在抚养权变更纠纷中,当一方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时,即便其经济条件较好,法院亦应优先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体现“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同时,规范了视听资料在家事案件中的证据采信标准。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