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与马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郭某与马某系夫妻,马某为现役军人。双方婚生子马小某由郭某直接抚养,马某按月支付抚养费。后因马某职务调动导致收入大幅降低,且马某主张郭某隐瞒子女实际大额医疗支出,认为原抚养费标准过高,遂诉请法院调整抚养费。郭某辩称马某收入并未实质性减少,且子女教育医疗成本随年龄增长必然上升,拒绝降低标准。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涉军婚姻背景下,一方收入变动及子女实际需求变化是否构成抚养费调整的法定事由,以及电子数据在证明实际支出中的效力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再审程序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材料主要为微信聊天记录、电子转账凭证及医院电子发票等电子数据,法院决定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双方当事人围绕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展开质证,重点审查了马某提交的收入证明与郭某提交的子女支出明细之间的对应关系,未进行开庭法庭调查。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生效民事判决;二、驳回被告马某要求减少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三、维持原判决中关于抚养费数额的认定。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非军人一方主张调整抚养费时,需承担更严格的举证责任。同时确立了电子数据作为关键证据在抚养费纠纷中的审查标准,强调在保护军人婚姻稳定性的同时,亦需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因父母收入波动而受损,体现了司法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坚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