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申请执行孙某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周某某与孙某某离婚后,婚生子由周某某抚养,孙某某按月支付抚养费。后周某某以孩子教育、医疗成本增加为由,申请增加抚养费。执行阶段,孙某某抗辩称周某某存在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主张在抚养费中抵扣相应债务。孙某某提交周某某隐匿大额存款的视听资料及银行流水截图,证明周某某在离婚诉讼期间将共同财产转移至亲属账户。法院查明,周某某确存在隐匿财产行为,且该行为严重损害了孙某某的财产权益。鉴于双方存在复杂的财产纠纷未决,且周某某主张增加的抚养费缺乏充分的新增必要支出证据,法院认为不宜在本案中直接调整抚养费数额,需待财产分割纠纷另案处理后再行确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异议之诉程序中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未成年人保护,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孙某某提交了周某某隐匿财产的视听资料、银行转账记录及证人证言,主张抵扣抚养费。周某某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的合法性及财产转移的时间节点与金额,结合双方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综合评判抚养费调整的合理性。
判决结果
驳回周某某增加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及夫妻共同财产隐匿转移的特殊情形下,抚养费纠纷与财产分割纠纷应分别处理。法院在查明一方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时,可暂缓处理抚养费调整请求,引导当事人通过另案诉讼解决财产争议,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实质公平与程序正义的统一,防止利用抚养费诉讼掩盖财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