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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诉赵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赵某某曾保持恋爱关系,期间赵某某怀孕并生育一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孩子出生后由徐某某主要照料,赵某某仅支付少量生活费。后因赵某某再婚,拒绝继续承担抚养义务,并主张变更抚养权归其所有。徐某某认为赵某某未尽抚养责任,且其再婚家庭环境不利于孩子成长,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抚养权归徐某某,并由赵某某按月支付抚养费。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标准,涉及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的适用。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徐某某提交了出生医学证明、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其长期独自抚养孩子及被告拒绝履行义务的事实。被告赵某某对亲子关系无异议,但提交其新家庭收入证明,主张具备抚养能力。法庭围绕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及未成年人成长环境进行了质证,重点审查了双方抚养条件的对比及孩子意愿(虽年幼但体现依赖倾向)。

判决结果

原告徐某某在庭审过程中,考虑到被告已承诺改善抚养条件并愿意承担更多费用,经法庭释明,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的灵活性。法院在审理中注重电子证据的采信,并在原告自愿撤诉时依法准许,既尊重当事人处分权,又通过审理过程促使被告履行责任,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