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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诉王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18年相识并同居,2019年生育一女陈小某,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双方因性格不合于2021年分手,陈小某随原告生活。2023年,原告以被告未尽抚养义务为由起诉,要求确认亲子关系并主张被告支付抚养费及承担部分教育医疗费用。被告起初否认亲子关系,后在法院释明下同意鉴定。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认定及抚养费的具体数额计算,涉及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与家庭伦理平衡。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情简单且双方有调解意愿,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并先行启动诉前调解程序。原告提交了出生医学证明、日常抚养支出凭证及社区居住证明。被告提交了银行流水以证明其经济状况,并申请亲子鉴定。在调解阶段,双方围绕证据真实性及抚养费标准进行协商,法院组织双方对关键证据进行质证与确认,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确认陈小某系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的非婚生子女;二、被告王某某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陈小某年满十八周岁;三、陈小某产生的大额医疗及教育费用,由双方各承担50%;四、被告享有对陈小某的探望权,原告应予以配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强调了父母对非婚生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通过诉前调解与书面审理相结合,高效解决了亲子关系确认及抚养费争议,体现了司法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贯彻,为类似家事纠纷提供了调解示范。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