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某与周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谭某某与被告周某某曾保持同居关系,期间于2018年生育一子周小某。双方分手后,周小某随原告生活,被告未支付抚养费。2023年,原告因工作变动导致收入波动,且孩子教育医疗支出增加,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并分担大额教育费用。被告辩称其收入不稳定,且原告曾口头承诺由其独自抚养,拒绝承担费用。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确定标准及被告抗辩理由的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前经诉前调解未果。庭审中,原告提交了出生医学证明、日常开销票据及收入证明等书证,证明抚养需求及被告收入状况;被告提交了银行流水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主张其经济困难及原告曾承诺放弃追索。合议庭围绕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质证,重点审查了被告实际履行能力及子女最佳利益原则。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原告谭某某之子周小某抚养费人民币三千元,直至其十八周岁止;二、被告周某某承担周小某大额医疗费及教育费的百分之五十。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父母不得以口头承诺或经济波动为由免除法定抚养义务。法院在裁判中坚持“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结合双方实际收入与子女需求,合理确定抚养费比例,对同类案件具有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