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申请执行邓某抚养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杨某与邓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离婚时约定孩子由邓某抚养,但邓某长期将孩子交由祖父母照料,且存在夜间酗酒、情绪失控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杨某作为直接抚养权人,在多次沟通无果后,认为邓某不再适宜直接抚养孩子,遂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本案特殊情节在于涉及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保护,争议焦点集中于邓某的实际抚养能力及环境安全性。杨某提交了邓某酗酒视频及邻居证言,主张变更抚养权归己所有,以保障孩子健康成长。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进行审查,鉴于涉及未成年人隐私,采取不公开开庭审理方式。审理过程中,双方围绕证据形式展开质证。杨某提交了邓某夜间酗酒及情绪失控的视听资料,以及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居住情况证明;邓某则提交了收入证明及祖父母协助照料的书面说明。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的真实性及合法性,并结合未成年人意愿进行综合评判,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 变更婚生子由杨某直接抚养,邓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3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2. 邓某享有探望权,每月可探望两次,具体时间为每月第一个和第三个周末的上午九时至下午五时,杨某应予以配合;3. 双方就其他财产分割及债务问题再无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贯彻。在执行阶段通过调解方式解决抚养权争议,既避免了诉讼对抗对未成年人的二次伤害,又高效解决了实际抚养困境,为涉家事案件的非诉化解提供了有益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