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与邓某抚养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杨某与邓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离婚,一审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将子女抚养权判归邓某。杨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杨某随后以邓某存在家庭暴力且不利于子女成长为由,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杨某主张邓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多次实施暴力,导致子女心理创伤,且邓某近期有酗酒行为,不具备抚养条件。邓某辩称暴力情节轻微且已改正,自己经济稳定,能提供更优成长环境。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家庭暴力背景下,子女抚养权归属是否应重新评估。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查。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材料充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审理。再审过程中,杨某主要提交了报警记录、医院伤情鉴定报告及子女心理咨询记录等电子数据,试图证明邓某的家庭暴力行为及其对子女的不利影响。邓某则提交了收入证明、居住条件照片及社区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以反驳杨某的主张。双方围绕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及其对抚养权归属的影响进行了书面质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抚养权纠纷再审审查中,对于已有生效判决确定的抚养权归属,若无新证据充分证明原判决确有错误或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法院倾向于维持原判以保障子女生活环境的稳定性。同时,强调了电子数据作为证据在证明家庭暴力及子女心理状态时的关键作用,但需结合其他证据形成完整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