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与黄某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胡某某与黄某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因感情破裂,黄某某诉至法院离婚。审理期间,黄某某处于哺乳期,法院判决女儿由黄某某直接抚养,胡某某享有探望权。然而,黄某某以孩子年幼、需要安静环境为由,长期阻挠胡某某行使探望权,甚至拒绝提供孩子具体居住信息,导致胡某某无法见到孩子。胡某某遂以探望权受阻为由,再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探望权。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哺乳期母亲的特殊状况,双方矛盾激化,胡某某在再审审查阶段表示希望缓和关系,不再坚持强制探望。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查。因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内部矛盾,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胡某某提交了此前生效判决书及多次尝试探望被拒的聊天记录、录音作为物证和电子数据证据,证明探望权行使受阻的事实。黄某某提交了医院出具的哺乳期证明及孩子健康状况记录,主张当前环境不利于孩子成长,反对强制探望。法院重点审查了探望权执行的实际困难及对孩子身心影响的评估报告。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探望权执行难的柔性处理。在涉及哺乳期子女及家庭隐私的特殊情境下,法院尊重当事人处分权,通过准许撤诉化解对抗,有利于维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及家庭关系的修复,彰显了家事审判中“儿童利益最大化”与“调解优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