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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诉胡某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案件事实

原告谭某某与被告胡某某原系夫妻,婚生子胡小某由胡某某直接抚养。双方离婚后,谭某某发现胡某某存在恶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导致其经济状况显著恶化,无力继续承担胡小某的教育及生活费用。谭某某认为胡某某的过错行为及经济能力下降已严重影响子女健康成长,遂诉至法院,请求变更抚养权归谭某某所有,并要求胡某某支付抚养费。胡某某辩称其财产变动系正常经营亏损,否认隐匿转移,并主张自己具备抚养条件。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谭某某申请对胡某某名下银行账户流水及资产变动情况进行司法审计,并提交鉴定意见证明其存在隐匿转移财产行为。胡某某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法院围绕财产状况对子女抚养能力的影响进行质证,双方就抚养权变更及抚养费数额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婚生子胡小某由谭某某直接抚养,胡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胡小某年满十八周岁;二、胡某某配合谭某某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三、双方确认此前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有效,但胡某某需额外补偿谭某某人民币5万元作为精神损害抚慰金;四、双方互不追究对方其他法律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抚养权变更纠纷中,一方隐匿转移财产导致抚养能力下降,可作为考量子女最佳利益的重要因素。同时,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争议,既保障了子女权益,又修复了亲子关系,体现了家事审判中“调解优先、寓教于审”的理念。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