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诉张某非婚生子女抚养及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林某与张某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期间,张某多次对林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林某身心受损。后林某发现张某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遂诉至法院,主张解除同居关系,要求张某支付非婚生子女抚养费,并基于家庭暴力及过错行为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张某辩称双方系自愿同居,拒绝赔偿,仅同意承担部分抚养费用。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归属及家庭暴力情形下的损害赔偿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非婚生子女隐私及家庭暴力细节,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中,林某提交了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等书证,以证实家暴事实及亲子关系。张某对家暴证据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合议庭围绕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质证与认证,重点审查了家暴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判决结果
二审期间,林某因考虑到子女成长环境及诉讼成本,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林某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遂作出裁定,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在非婚生子女抚养及家暴损害赔偿案件中,即便存在法定过错情形,若原告在二审阶段自愿撤诉,法院依法裁定准许,既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节约了司法资源,同时警示当事人应理性行使诉权,妥善解决家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