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诉张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郭某与张某离婚后,婚生子由张某抚养。郭某主张探望权,但张某以孩子不适应为由拒绝配合,并擅自将家庭共同财产中的大额存款转移至亲属账户,涉嫌隐匿财产。郭某在行使探望权受阻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探望权并分割被隐匿财产。审理中,郭某发现张某已主动将款项转回并达成和解,遂申请撤诉。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双方争议焦点已因原告撤诉申请而消除,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被告张某提交了银行流水书证,证明款项已回流,以此佐证其配合意愿及财产状况已恢复原状。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鉴于原告郭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裁定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在探望权与财产纠纷交织案件中,若当事人通过自行协商化解矛盾并申请撤诉,法院依法准许,既节约司法资源,也促进家庭关系修复,符合家事审判柔性司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