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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诉江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徐某某与江某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育有一子江小某。双方因感情破裂分居,江小某随徐某某生活。徐某某主张江某某支付抚养费并享有探望权,但江某某以徐某某曾实施家庭暴力、环境不利于孩子成长为由拒绝。徐某某提交医院伤情鉴定及报警记录证明家暴事实,江某某则提交徐某某酗酒视频及邻居证言,主张徐某某不具备直接抚养条件。双方对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数额存在重大分歧,争议焦点在于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及家暴情节对抚养权认定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法院判决后,徐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由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围绕物证展开质证:徐某某出示了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处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伤情照片,证明江某某存在家暴行为;江某某提交了徐某某居住环境的照片及社区调解记录,试图证明其抚养能力不足。法院重点审查了家暴证据的真实性及其对子女成长的影响,并听取了未成年子女意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抚养权归江某某的部分;二、变更江小某由徐某某直接抚养,江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江小某十八周岁止;三、驳回徐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且家庭暴力情节在抚养权判定中具有重要负面评价作用。法院在保护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下,综合考量父母抚养能力及过错情节,体现了司法对弱势方及儿童权益的倾斜保护。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