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申请执行朱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陆某与朱某原系夫妻,朱某系现役军人。双方离婚后约定婚生子由陆某抚养,朱某享有探望权。因陆某长期阻挠朱某行使探望权,朱某诉至法院获支持判决。判决生效后,陆某仍拒不配合,甚至通过修改智能门锁密码、删除监控视频等方式隐匿行踪,导致朱某无法接触子女。朱某遂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陆某主张朱某在探望过程中存在不当言行,且双方因子女教育及未来继承财产分配产生新的争议,认为探望权行使应以解决析产纠纷为前提,故拒绝配合执行,致使探望权陷入执行僵局。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人朱某提交了智能门锁日志截图、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陆某恶意阻挠及隐匿行踪的事实;被执行人陆某提交了子女日常行为记录及双方关于财产分割的往来邮件,主张存在实质争议。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确认陆某行为构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探望权执行中“涉军人婚姻”及“衍生财产争议”的处理边界。法院强调,探望权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得以其他民事纠纷(如析产)为由进行抗辩或中止执行。对于恶意阻挠行为,应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维护未成年人利益及非直接抚养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