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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徐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案件事实

原告刘某与被告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小明。双方离婚时约定小明由徐某抚养,刘某支付抚养费。离婚后,刘某发现徐某存在恶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且因经济状况恶化及情绪失控,长期忽视对小明的身心照料,导致小明出现严重焦虑症状。刘某认为徐某已不具备适宜抚养子女的条件,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遂诉至法院,请求变更抚养权归刘某所有,并提交徐某转移财产记录及医院诊断证明作为证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法院首先组织诉前调解,但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庭审中,原告刘某提交了银行流水、转账凭证等物证,证明被告徐某存在隐匿转移财产行为;同时提交心理咨询报告,证明被告抚养环境对子女不利。被告徐某虽对部分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合议庭围绕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及被告是否存在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情形进行了重点调查。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二、被告徐某抚养之子小明变更由原告刘某直接抚养;三、被告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三千元,直至小明年满十八周岁。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抚养权变更纠纷中,若一方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等严重违背诚信及家庭责任的行为,且该行为间接导致其抚养能力或意愿受损,法院可据此认定其不宜继续抚养子女。裁判体现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警示父母不得以损害家庭共同利益的方式影响子女成长环境。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