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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谭某某涉外非婚生子女抚养及债务承担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谭某某系外籍人士,未办理结婚登记,在境外共同生活期间育有一子。后双方关系破裂,赵某某回国后诉至法院,主张确认亲子关系并要求谭某某承担子女抚养费及双方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的债务。本案特殊情节在于双方无合法婚姻关系,且债务发生地、子女出生地及当事人国籍均涉及涉外因素。争议焦点集中于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认定、抚养费的计算标准以及所谓“共同债务”是否属于家事代理范围。赵某某提交了境外居住证明及银行流水,谭某某则抗辩称债务系赵某某个人挥霍所致,与子女抚养无关。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鉴于当事人均身处境外且通过书面材料充分陈述意见,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不开庭质证。审理过程中,双方围绕证据形式展开激烈辩论。赵某某提交了境外公证的视听资料,试图证明谭某某承认债务及亲子关系;谭某某则提交了书面答辩状及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否认债务关联性。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特别是涉外证据的认证手续是否完备。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赵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中,法院对境外证据认证的严格标准。同时,厘清了非婚同居期间债务承担的法律界限,强调家事代理权不适用于非婚关系,对规范涉外家事审判及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