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某诉于某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谭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系夫妻,婚生子于小某现年8岁。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某某长期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导致家庭资产大幅缩水。现谭某某以于某某恶意转移财产、损害子女利益为由,起诉要求增加于小某的抚养费。谭某某主张,鉴于于某某存在严重过错且实际可支配财产并未如其申报般匮乏,原定的抚养费标准已无法保障子女生活质量,请求法院依据于某某隐藏财产后的真实收入水平重新核定抚养费金额。于某某辩称其收入稳定,无隐匿财产行为,拒绝增加抚养费。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情复杂且涉及财产隐匿调查,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在诉前调解阶段,法院组织双方交换证据。谭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明细、房产变更记录及第三方审计报告等书证,证明于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大额异常转账及资产转移行为。于某某提交了工资单及纳税证明,否认隐匿财产。法院经书面审查证据链,确认于某某存在转移财产情节,遂主持调解。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于某某确认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二、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于小某的抚养费由每月3000元调整为每月8000元,直至其年满十八周岁;三、被告于某某需在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配合原告办理相关财产分割手续。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隐匿、转移财产不仅影响财产分割,更可作为调整子女抚养费的重要依据。法院通过调解方式,既惩戒了恶意转移财产行为,又充分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与实质公平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