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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诉李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曾存在涉外同居关系,期间育有一子李甲。双方分手后,李甲随被告生活。因被告长期滞留海外且未尽抚养义务,原告为改善子女成长环境,诉请变更抚养权并主张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辩称其在国外工作稳定,具备抚养能力,且孩子已适应现有生活,反对变更。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在父母分居状态下的最佳利益衡量,以及涉外因素对抚养权归属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亲子鉴定意见、被告长期未回国及未支付抚养费的银行流水、以及原告具备稳定住所和收入的证明。被告提交其海外工作签证及收入证明,主张抚养条件优越。双方围绕子女实际生活状况、跨国探望可行性及抚养能力进行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及双方抚养条件的对比。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变更非婚生子李甲由原告马某某直接抚养;三、被告李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五千元,直至李甲十八周岁止。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在涉外抚养纠纷中,法院以“子女最大利益”为原则,综合考量父母抚养能力、子女生活稳定性及跨国探望可行性,优先保障子女在国内的稳定成长环境,对类似涉外家事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