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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与非婚生子女高某某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林某某与被告高某某原系恋人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后育有一子高某某。双方分手后,高某某随被告生活。原告主张被告长期隐匿、转移家庭共同财产,导致其无法履行抚养义务,遂诉请变更抚养权并分割隐匿财产。被告辩称财产系个人婚前所得,且原告未尽抚养义务。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涉财产隐匿转移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再审程序审理。鉴于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财产秘密,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了一段被告承认转移存款的录音(视听资料)及银行流水作为主要证据;被告则提交房产证明及子女日常照料记录进行抗辩。双方围绕证据真实性及财产性质展开激烈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判决;二、变更非婚生子高某某由原告林某某抚养,被告高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三、对被告隐匿的存款部分予以分割,支持原告部分诉请;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且在涉及财产隐匿时,法院可依据视听资料等证据认定过错方少分财产。同时,体现司法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及隐私保护的平衡。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