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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诉韩某离婚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陆某与被告韩某婚后感情破裂,陆某起诉离婚。争议焦点在于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调整。特殊情节在于,婚生子目前处于哺乳期,且陆某主张韩某存在重大过错(与他人同居),要求损害赔偿。韩某认可离婚,但拒绝支付高额抚养费,辩称收入下降。陆某提交证人证言证明韩某过错及实际收入水平,韩某则提交工资流水证明收入减少。法院需平衡哺乳期子女权益、过错方责任及抚养费合理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内部矛盾,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双方围绕证据展开质证。陆某申请证人出庭,就韩某婚内过错及高收入状况作证;韩某对证人证言真实性提出异议,并提交银行流水作为反证。合议庭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重点核实了韩某的实际负担能力与过错情节对抚养费及赔偿的影响。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陆某与被告韩某离婚;二、婚生子由陆某抚养,韩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5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三、被告韩某向原告陆某支付过错损害赔偿金人民币30000元;四、驳回原告陆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诉讼中,即便存在过错情节,法院在确定抚养费时仍应以子女最佳利益为核心,结合父母双方实际负担能力综合判定。同时,确立了在哺乳期子女抚养权归属及过错损害赔偿认定上的裁判尺度,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及无过错方的保护。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