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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谢某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案件事实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系夫妻,谢某某为现役军人。双方婚生子谢小某现年8岁,长期由胡某某独自抚养。谢某某因部队驻防偏远地区,长期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近期,谢某某申请转业并调回本地工作,主张变更抚养权。胡某某认为谢某某长期缺位,且其新工作环境不稳定,不利于孩子成长,拒绝变更。双方就抚养权归属产生激烈争议,胡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抚养权归其所有。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军人婚姻及未成年人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阶段,双方分歧较大,调解未果。庭审中,原告胡某某提交了长期独自照顾孩子的照片、学校老师证言及收入证明等书证,证明其具备更稳定的抚养条件;被告谢某某提交了转业安置文件及住房证明,主张其已具备抚养能力。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胡某某的诉讼请求;二、婚生子谢小某由原告胡某某抚养,被告谢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军婚姻中,法院在保护军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亦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当军人一方长期未履行抚养义务,且非军人一方具备更稳定抚养条件时,可支持变更抚养权,平衡了国防利益与儿童权益保护。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