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诉孙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案件事实
杨某与孙某原系夫妻,婚生子孙小某由孙某直接抚养。离婚后,孙某长期未尽监护职责,且因实施家庭暴力被认定存在重大过错,导致孙小某身心受损。杨某作为第三人(实际主要照料者)申请变更抚养关系,主张孙某的不当行为严重不利于子女成长。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孙某的过错行为是否构成变更抚养权的法定情形,以及直接抚养权归属是否应以未成年人最大利益为原则。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依再审程序进行书面审理。法院重点审查了书证,包括公安机关出具的告诫书、医院诊断证明及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居住情况证明。当事人围绕孙某是否存在家庭暴力及是否适宜继续抚养子女展开举证质证,法院未开展开庭调查,仅依据书面材料进行审查。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判决;二、变更婚生子孙小某由杨某直接抚养,孙某按月支付抚养费。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及家庭暴力等过错情形下,法院应优先考量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依法变更抚养权,体现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