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申请执行曹某非婚生子女抚养费案
案件事实
蒋某与曹某曾存在非婚同居关系,期间曹某生育一女。双方分手后,蒋某独自承担抚养义务,但曹某长期拒绝支付抚养费。蒋某曾提起离婚/同居关系析产诉讼,主张曹某在关系中存在过错并要求损害赔偿及子女抚养费。审理中,蒋某提交了录音、视频等视听资料,证明曹某承认亲子关系及拒付事实。因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非婚生事实,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诉讼期间,蒋某考虑到执行难度及双方关系缓和可能,主动申请撤回起诉。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立案审查。鉴于案件涉及非婚生子女隐私,法院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审理。原告蒋某提交了录音、视频等视听资料作为核心证据,证明被告曹某的身份及抚养义务。被告曹某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法院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形式审查,确认视听资料来源合法且能初步证明待证事实。
判决结果
本院裁定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人隐私保护的重视,通过不公开审理降低社会评价风险。同时,原告在诉讼中撤诉,反映了家事纠纷中当事人对诉讼成本、执行效率及情感修复的综合考量,提示非婚生子女权益保障需结合执行可行性与当事人意愿灵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