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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与吴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谢某与吴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育有一子。后双方关系破裂,谢某以吴某拒不支付抚养费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亲子关系并主张抚养费。审理中查明,双方曾通过微信聊天记录沟通子女抚养事宜,谢某提交了相关电子数据作为证据。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且双方对非婚生子女身份无实质争议,主要争议点在于抚养费的计算标准及支付方式。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发现,谢某起诉后与吴某达成初步和解意向,谢某随即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认为其诉讼目的已部分实现,无需继续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一审程序审理。鉴于案情相对简单,事实清楚,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进行法庭调查与辩论。原告谢某主要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数据,用以证明双方存在同居关系及被告未尽抚养义务的事实。被告吴某在答辩期内提交了书面答辩状,对部分事实予以认可,但未提交新证据。法院在审查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对非婚生子女权益的平等保护原则,同时尊重当事人处分权。在涉未成年子女家事案件中,若当事人达成和解并申请撤诉,法院在审查不损害未成年人利益的前提下准许撤诉,有助于降低诉讼成本,促进家庭矛盾的非诉化解,体现家事审判的柔性司法理念。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