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周某某诉孙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案

周某某诉孙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系非婚同居关系,期间育有一子。双方因感情破裂解除同居关系后,就子女抚养权及共同财产分割产生争议。孙某某系现役军人,周某某主张其长期未尽家庭义务,且存在过错,要求获得子女抚养权并分割同居期间购置的房产及车辆。孙某某辩称其已支付部分抚养费,且财产登记在其名下,拒绝分割。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判定,以及涉军婚姻背景下同居期间财产性质的认定与分割方案。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周某某提交了出生医学证明、银行流水、房产购买合同及被告服役证明等物证与书证,证明亲子关系及财产来源。被告孙某某提交了转账记录及部队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法院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质证,重点审查了同居期间财产混同情况及军人特殊身份对财产分割的影响,依法保障双方诉讼权利。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非婚生子由原告周某某直接抚养,被告孙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孩子成年;二、同居期间购置的房产归原告周某某所有,原告需向被告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30万元;三、驳回被告孙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同时厘清了涉军人员非婚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的法律界限。裁判体现了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坚持,以及对军人合法权益的平衡保护,为类似家事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